8star
发表于 2012-3-4 11:50:09
<p><font color="#000000" size="5" face="宋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font></p>
菇海无边涯
发表于 2012-3-4 11:53:58
还是我1977
发表于 2012-3-4 12:03:17
<p><font size="6">回李先生;当初发那个帖,本人承认被刀郎当枪使了,偶尔犯糊涂,我想您不会介意的,再说发前,我也给您过目了的,跟你确认了我才发的。<br/></font></p>
还是我1977
发表于 2012-3-10 11:47:35
本帖最后由 还是我1977 于 2012-3-10 11:51 编辑
本案经过三堂会审
最终判决如下;
本案原告;张海游虽是受害人,但是在叙述案情时,用语极具攻击性,给论坛造成不良影响。
现判张海游禁止发帖2小时,缓刑48小时执行。
被告;李** 强词夺理.颠倒黑白.......最终——让其老板在论坛上看到了不该看到的言论.........
现李**已离开义乌...........
举起我的小洋铲
发表于 2012-3-10 19:33:02
7哥,你忘了喊~~~退堂~~
~~~威武~~~~~~~~~~~~~~~~~
沙漠兔子
发表于 2012-3-10 21:10:37
这个帖子沙发是我坐的,那么也由我来包尾吧!哈哈哈
人生就是扯蛋
发表于 2012-3-11 22:12:35
来晚了,来晚了,可惜可惜!!!
yuanbao0088
发表于 2012-3-15 20:21:04
退一步,天高地阔,此公案可以就此了结了
大竹岚竹荪
发表于 2012-3-16 23:32:27
海内百川、百家争鸣。论坛要一些辩论,才有生机。
佳明
发表于 2012-3-17 17:22:55
RE: 可恶的菌林骗子
zzz139 发表于 2012-2-28 22: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QUOTE:以下是引用刀狼在2012-2-28 18:38:43的发言:
如果法官都向这位糊涂蛋网友不明真相随便瞎咧咧断案、 ...
zzz139老师,此刀狼非彼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