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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6: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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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向农户收购木屑制作食用菌,能否开具收购发票?
答:木屑是木材加工生产后的生产剩余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
因此,木屑应按工业品17%税率征税。企业向农户收购木屑制作食用菌,不可以开具收购业务发票。
来源: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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