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研究所租用某村土地欲生产食用菌,没曾想邻近一排放污染气体的“企业” 在治理期间(停产)又试生产,排放气体,导致研究所的九个大棚的食用菌不能产出。研究所为此将排污企业告上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经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23.5万元。
原告研究所起诉称,被告单位系生产钼铁企业,已停业三年之久,必须经过环保治理达标后方可生产,但被告竟然在未经环保机关批准情况下,擅自生产、排放污染气体,导致原告生产的食用菌被污染。原告租用土地建了九个“食用菌”大棚,用于生产食用菌,投入原材料达到23万余元,加上其他损失,共损失401640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公司则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单位对环保设备进行改造已安装完毕。原告大棚的食用菌不能正常形成和分化,是原告方的技术问题导所致。而且,众所周知,食用菌生产需要技术和生产、栽培环境,然而原告的行为违反农业部1996年《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说明原告方未尽到注意义务,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食用菌基地,所以原告诉请的损失是原告自身的行为所致,原告应负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生产的食用菌未产出的原因是有害气体污染所致。经法院实地勘察,原告所建大棚距被告企业约35 米,违反了有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同时建议双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生产条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及食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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