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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八项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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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0-4-1 07:17:23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对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非常关注,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就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解答。

  问:企业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请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时直接计算扣除,还是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才可加计扣除?

  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以及加计扣除备案的相关规定如下: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内容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这8项支出包括: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究开发费备案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可享受。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属于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领域和技术类别名称。

  问: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也需经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因而,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和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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