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现行解决问题方法fficeffice" />
1,通过有关部门来调解菌种出售单位与种植户的纠纷。当种植者与菌种生产者产生纠纷时,首先是找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通过现场了解调查,分析情况找出原因。但在真正技术分析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因为涉及到从点种到问题出现这个中间,有很多管理环节是怎么进行管理的,不一定能得到切实的准确资料,所以问题就变得纷繁复杂,是非难辩,无从定论,最终是以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来解决问题。官方的认为种植者是属“弱势群体”而堂而皇之地作出菌种出售单位必赔的人性化决定,这种处理措施难免不会有一方之冤的现象发生,也纵容了生产者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在技术和生产管理上,不能端正和严肃以科学技术为出发点的思想,来要求自己;种植的好与坏,也就是菌种生产单位功与过,至于其它菇民用此同一菌种结果的全面分析那就无所是从了。
2,是通过执法单位来解决。一是工商部门的参入;二是法院的判决。这两个执法单位,不管是哪个部门来解决纠纷,最终还是要有权威性技术鉴定,才能作出最终裁决。但是更多的结果还是雷同于第一种解决方法。在这里我还是特别强调“菌种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进入法律程序后,即使菌种没任何问题,没“菌种生产许可证”也只能以假菌种处理。
3,双方个人解决。也就是说一旦种植户出现了损失,菌种出售单位和种菇户经过双方的协商作出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例如菌种出售单位用菌种来作为赔偿,有的直接根据损失的大小来作经济赔偿。就目前的解决办法来讲,这也是不很明白的解决办法。解决办法要让人明确其因,使人在技术上有“吃一堑,长一智”的觉悟。
四,菌种出售者与种菇者之间要有明智的融洽关系
食用菌的生产是受多方面的因素而制约成功率的高低。要想有好的产量和优良的品质,必须要有优质的菌种和过硬的种植技术、或者是较强的栽培技术后盾作支撑。所以菌种出售者不仅要有过硬的菌种生产技术,还要有过硬的栽培种植技术,这样才能立足于该行业的发展中。同时栽培者也要有丰富的栽培经验,更需要有虚心钻研的心理,充实自己在恶劣天气变化的情况下,有改变管理措施的应变技能。
1,菌种出售单位要端正出发点。对于菌种生产首先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要有站在种植者位置,感受对菌种质量要求的观点来要求自己。对每一位用户要在有说明书的情况下,再进行更细致的强调,最好有购种留样,有用户的签名。生产日期、保藏环境中的温度、空气、使用期限、以及包装都要规范。要多方位地同用户进行交流和沟通,让部分比较缺乏过硬管理技术的菇民,能接受新的科学管理技术。同时在以下的几方面做好本职的工作。
在菌种生产上,要严格地按照科学的配方在材料上进行选择,切勿因菌种行情不景气或有利欲薰心的心态而偷工减料,生产出劣质菌种,坑害菇民。
在销售上要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混杂品种和有伴生杂菌的菌种出售给菇民,而引起双方因成活率低、出菇耳不齐、产量低等损失产生纠纷,发生不愉快的合作气氛。
在售后服务上,要经常主动地同用户保持联系,多到种植现场查看管理的方法,要在操作技术、病虫防治的宣传上大做文章,要求种植户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方法做到尽量有记录。把握好关键环节的管理措施指导,特别是遇到恶劣的气候变化时,根据该品种的对生活环境的需要,灵活管理技巧,帮助种植户及时解决技术难题,保证菌丝生长发育和出菇正常,提高种植效果。
2,生产种植者要有虚心于业的出发点。提到这一点,作为很多菌种出售单位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有一部分种植户由于有种了几年的经验就认为自己有十足的技术把握,而不同菌种提供单位合作,当出现损失时,首先就是认为是菌种的问题。根据初步的调查,因为这种现象而产生纠纷的还是占有很大比例的。 种植生产者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掌握每一品种的生物学特性,了解该品种所需要的生活环境来进行管理,切不可凭一时的生板硬套式经验,来进行不适宜菇耳生长环境的管理;应虚心请教,更不可总以“上帝”之位而自居不下。如遇气候变化异常的环境时,必须要多同菌种提供单位,或者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危害环境。
食用菌属于微生物类,它的生长生活习性是很微妙的,很多危害性较大的病虫害是肉眼不能看到的。无形的危害造成有形的损失,给种植者带来了模棱两可的认识,如不向资深的专家请教,在判断上难免产生错误的想法及认识,而与菌种生产提供单位产生纠纷。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不仅菌种提供单位要主动地同生产者保持经常的联系,更重要地种植者切不可坐等供种单位的来电了解和指导,毕竟供种单位涉及面广、用户多,在主动地作技术指导的时间和精力上还是有限的,所以种植者的主动性更要加强些,尤其是种植经验不足的,或者是新的种植者。
综观其业,食用菌生产发展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尽管国家现已立法加强该行业的管理,但在很多条例上不一定就能适合某些品种或者地域因素的标准性。所以在管理上、执法的过程中,令一些主管和技术鉴定部门深感吃力,时有主观臆断附法之误判,或者过于人性化、无明确合法化责任的案结,影响该行业向成熟和深度科技的进步。同时,对菌种生产单位在技术革新上,带来了较大的阻力,也给菌种生产单位带来了不少的负面作用。要想有科学的立法措施,不能偏面于上层理论型专家之识,必须要结合基层的现实实践技术中所表现的方法作为立法依据。建议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地拟定具有现场感和具有定案法律效果的管理条例,以更好地约束菌种生产单位和种植者双方报有麻痹侥幸的心理,来对待双方的合作关系,或者说双方各自敬业责任心之强弱。有效地控制一些利用食用菌年青法律的弱点,进行变相的敲诈勒索等不正当的行为发生。菌种生产者与栽培者的关系可谓是鱼水关系,双方的合作必须要建立在互信、互学、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来促进双方进入更深的、更科学的生产管理实践中去,才能有利于解决生产中所遇到的纷繁复杂的问题,有利于食用菌产业步入高效的健康发展轨道。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