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加工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制度就是对食用菌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企业人员、储存、运输、包装等10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必备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用菌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其生产获证范围内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应的食用菌加工食品。
食用菌加工食品强制检验制度就是食用菌加工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菌加工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食用菌加工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把住食用菌加工食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食用菌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就是对实施食用菌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并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没有加贴市场准入标志的食用菌加工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实行食用菌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制度,就是要促使食用菌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条件才能进行相关食用菌加工食品生产,从生产源头保证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菌加工食品。实行食用菌加工食品强制检验制度,是为了确保食用菌加工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出厂检验义务,保证出厂销售的食用菌加工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实行食用菌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就是要让消费者明白消费,使政府监督部门把监管重点转移到没有市场准入标志的食用菌加工产品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