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行业的“公司加农户”,顾名思义是将“食用菌公司”与“小的菇农户”联结起来。这种经营模式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20年来,它在菇农学习生产技术、规避市场风险和规模经营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内食用菌行业“公司加农户”合作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由菇业公司提供生产用的菌种、菌需药品、和技术指导,菇农所出产品由公司包销,菇农提供场地,负责种植管理。
这种模式对菇农的诱惑显而易见,不用担心销售、还能掌握种殖技术,对那些急于发家致富又缺乏技术的农民来说,谁能抵挡住天上掉下的馅饼的诱惑?于是他们借钱兴修菇舍、购进原材料,就开始做日进万金的黄粱美梦。“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但菇农真的受益了吗?
由于菇农与公司之间实力悬殊,不是完全平等的市场关系,又缺少其他力量予以平衡,导致这个模式在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暴露出它与生俱来的缺陷:菇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话语权、自主意志得不到体现,菇农与公司的权责严重不对等、条约显失公平,利益分配完全由公司单方决定、向公司方倾斜等,这势必影响到两者“双赢”的预期效果。菇农收益低,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出卖的还是生产原料和劳动力产品,在大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般只能作为被动的价格接受者。虽然现在已形成一定的产业化经营格局,但菇农仍处于产业化链条的最末端;由于菇农与企业不存在产权关系,尽管这个长长的链条中每个环节都能增值,但增加的丰厚利润,与菇农是“绝缘”的。
菇农在叫冤,但公司也喊委屈。 一位食用菌产品加工企业的老板苦诉,给菇农打交道太难了,为了帮助菇农解决销路问题,每年都提前与菇农协商,按照约定的价格与菇农订立合同,公司保证食用菌生产出来后,按照签订的价格收购菇农的产品,而菇农必须把生产的产品交给他们。但往往事与愿违。如果食用菌生产出来后,市场的价格高于我们签订的价格,公司肯定收不上产品来。受利益驱使,虽然有合同约束,但菇农们却依然把产品卖到市场,而公司却“无米”下锅;如果市场价格比合同约定的价格低,菇农们就会把产品交到公司。这样一来,公司的市场风险就大了。合同缘何约束不了这些菇农呢?食用菌公司曾用合同来约束过菇农,但效果不好。菇农为增加自身的收益,会采取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导致食用菌产品的品质降低,因此即使公司把产品收上来,也会增加加工的成本,使企业同样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并且通过法律来约束菇农,企业也会耗费大量的精力,结果得不偿失。”
矛盾,真的很矛盾.
笔者认为,“公司+菇户”出现的问题其实是一个诚信经营的问题,公司或者菇户任何一方不履行诚信经营的义务,问题就会随之产生。菇户为利益违约,造成公司损失,公司难以追回;公司分散风险违约,损害菇户利益,菇户也投诉无门。呼吁大家诚信经营,但仅仅呼吁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一套强有力的机制去约束,像设立第三方机构对食用菌加工企业收食用菌产品标准进行监督。
在“公司+菇户”这种组织形式中,公司与菇户实质上是一种相辅相成关系。公司要把保护菇农利益为己任,决不能把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菇户,否则菇农利益受损,就会造成产业链条的断裂,最终伤害公司自己。 从各地的实践看,成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组织是保护菇农利益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另一方面,菇农也要增强合同意识,摒弃只顾眼前利益的小农思想,切实履行自己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指导和合同履行的监管,使公司和菇户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承诺,兑现合同。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