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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企业使用他人题词注意了——将他人题词用于商业经营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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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发表于 2009-5-7 18:46:34 |显示全部楼层
将他人题词用于商业经营构成侵权——著名美籍华人牛满江诉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02-06


    摘  要: 原告为被告产品的题词手迹作为书法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商业目的部分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 刘海旗

  (案情)

  原告:牛满江


  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牛满江系美籍华人,著名生物学家,美国坦普尔大学教授。1993年10月间,原告牛满江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相识。1993年10月28日,牛满江为中菌公司的产品灵芝孢子粉题词两幅,一幅内容为“自航灵芝孢子粉,生命科学之光”;另一幅内容为:“贺自航灵芝孢子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并将上述题词面交潘自航。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即在其内部刊物上进行刊登。1994年3、4月间中菌公司委托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经营部印制了带有牛满江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每个包装袋装入“自航灵丹”(即灵芝孢子粉)2克,分别委托中华红康实业发展中心代销及与安徽省马鞍山市顺达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作销售,市场零售价为每克260元。


  1995年5月,牛满江以中菌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题词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法院经审查,依法受理了这一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满江的委托代理人又向法院提供了 300袋2克装的被告产品“自航灵丹”。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法院主持勘验,查明上述300袋的包装上印有原告牛满江题词手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字样,并均盖有中菌公司的钢印,但包装袋的光洁度不同,且字体的颜色、位置排列也有差别。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亦证明该厂只能印制其中一种带有牛满江题词手迹的包装袋。


  此外,被告中菌公司未按要求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公司1993年12月至1994年12月间销售“自航灵丹”的相关帐目,亦未提交赠送给有关人士印有牛满江题词包装“自航灵丹”的有关记录,且未就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国特产报》1994年10月10日及12月12日由该报社记者东方正海两次采访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后撰写及摘编的两篇文章中所列“临床已治疗上万例”及13名患者人均使用66克的事实进行相应的证据抗辩。


  1994年4月26日中菌公司和中华红康实业发展中心联合发布的告医界同仁和社会公众书上载明:自航牌降癌灵丹(灵芝孢子粉)根据病情每日服3次,每次服0.5克至1.5克,10天为一个疗程。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牛满江诉称:1993年10月28日,原告经第三人介绍,在北京住所会见了中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自航。会见中,在潘自航的再三要求下,原告为中菌公司的产品“自航灵芝孢子粉”题词两幅。其中一幅标题为“贺自航灵芝孢子粉赴美展览”,下文内容为“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以下为原告署名和题词的日期。被告在取得原告题词的物权后,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原告作为知名学者的声望和影响,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大肆宣扬。同时在其非法药品“自航牌灵丹”的外包装上原样复制原告的上述题词手迹(删去“贺自航灵芝孢子粉赴美展览”的标题),籍此误导消费者,扩大产品的销售量,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费用。


  被告中菌公司辩称;牛满江为我公司产品灵芝孢子粉题词是事实,但并非经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再三请求,而是牛满江服用了灵芝孢子粉后感觉很好而主动题词并通知我公司去取的。为灵芝孢子粉题词的大有人在。利用牛满江题词制作公司内部资料的封面是常例,无可非议,否则牛满江的题词则毫无意义。此外,我公司生产部门确实在样品1千克上使用了牛满江的题词,并作为礼品分送他人,但未进行过任何销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牛满江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题词手迹作为书法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商业目的部分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著作权,除应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外,还应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1996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之规定,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一、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牛满江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特产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牛满江赔礼道歉,逾期不作,由本院公开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牛满江30万元整,逾期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四、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牛满江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1,287元,逾期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五、驳回原告牛满江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被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亡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本案涉及的题词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原告是否已经处分了自己的著作权


  三、原告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四、赔偿额如何确定


  (评析)


  一、本案涉及的题词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题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哪一类作品,是本案需要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从题词的内容上看,是作者对被告生产的产品的赞誉之词,并以书法的形式表现。依照《著作权法》,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在本案中,有人认为,以一般人的眼光,牛满江先生的字体缺乏美感,且无功底,难以构成美术作品,因此只能认定为文字作品。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表达了一定思想,就应认定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原告为本案被告产品的题词手迹既是文字作品,又是书法作品。该作品在中国首先发表,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原告是否已经处分了自己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并不导致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仅仅享有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和展览权。因此,被告在获得该题词作品后,作品的物权的确发生了转移,但这种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及原告著作权的权益都发生了转移。就本案而言,原告仍享有该题词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除有权对该原件进行展览外,如要对该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仍需得到原告的许可,并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原告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被告在获得该作品的物权后,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部分使用在其产品的包装上,利用原告的声誉进行商业销售活动。被告在使用上述作品时删去了“贺自航灵芝孢子粉赴美展揽”这一定语,这一删除违背了作者题词的初衷;使该作品的完整性受到一定影响,且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已失去完整性的题词内容用在了产品的外包装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销产品的作用,这一行为同样违背了作者题词的初衷,同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赔偿额如何确定


  本案赔偿额的确定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原告的题词就寥廖数字,如何衡量它在侵权行为中产生的价值,是法院审理中面临的难题。如果仅按文字作品的字数计算稿酬,就很难实现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如果将被告销售产品的所有利润均赔偿给原告也不合理。因此,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使用原告题词带有一定的广告作用,本案根据被告在产品上使用原告作品的次数和数量,从作品使用费的角度考虑赔偿额,应当是合理的。


  本案确定赔偿额需要查清的一个重要事实是食用菌公司印制及销售带有牛满江题词包装的2克装灵芝孢子粉的数量和销售利润,这也是本案确定赔偿额的一个重要依据。但如前所述,从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上看,均未能证明这一关键事实。对此问题,法院要求被告提供1993年12月至1994年12月的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但被告辩称在法庭要求的时间段内仅生产不足2千克,灵芝孢子粉,且在此时间段内的销售记录因有其它的案件在诉讼中亦无法向法庭提交。被告虽辩称印制带有原告部分题词手迹的包装袋封装“自航灵丹”后仅作为礼品分赠有关人士,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且上述产品的包装袋上亦未注明赠送或非卖品的字样,故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仅印制了500个带有原告部分题词手迹的包装袋。根据本案证据,被告委托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印制的带有原告部分题词手迹的包装袋不限于500个。虽然有些包装袋的印制版本不同,但均盖有被告的钢印,足以证明不同版本的包装袋均为被告所为,故被告辩称仅印制500个带有原告部分题词手迹包装袋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回避印制牛满江题词外包装的数量这一关键事实,在法庭多次要求其提交其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的情况下拒不提交,如以仅提交法庭查证的800袋计算赔偿额,不能客观地反映本案实际侵权的数量,拒不提交或提供虚假证据,也不承担法律后果,对原告是显失公允的。因此,自于被告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其1994年度的生产总量及销售总量的相关帐目,亦未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述数字及相应数据进行自我辩解,也未如实陈述印制的带有原告部分题词手迹的包装袋的实际数量,故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诉讼中,本案原告所提赔偿要求是500万元,其中销售利润460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原告所提460万元的计算方法仅为从报纸上登载的宣传文章中所例举的数字计算得到,而没有相应的直接证据证明。因此,原告所提赔偿请求的计算方法有误,导致其索赔要求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侵权的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每袋产品的销售利润,法院酌情确定了本案的具体赔偿额。此外,原告主张精神权利受到侵害,要求以经济方式补偿的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因提起本案诉讼而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之请求,法院支持了其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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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9-5-8 00:33:33 |显示全部楼层

牛满江——一个工作在美国的华人发育生物学家,被自航灵丹的高自航所利用,主要原因还是牛满江对国内的骗术不熟悉。其实,就从高自航公司名称就可看出“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公司”冠以“中国”两个字是唬人的,既然是唬人的就有可能存在问题,高自航利用各种名人、媒体大打广告,说其“开发”的灵芝孢子粉是癌症患者的灵丹妙药,不仅使不少癌症患者花费巨资购买其“自航灵丹”,还大大耽误了很多本是早期癌变,依靠正规治疗可延缓寿命的患者的治疗时间,最后的结果是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自航灵丹”被当假药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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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9-5-11 22:57:26 |显示全部楼层
顶贴为了钱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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