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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菌种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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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12-12 08:31:31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菌种业基础研究的深度决定了应用研究的高度。目前中国菌种业主体多、小、散,市场集中度低、竞争力弱、创新能力差,伴随着我国食用菌新技术的产生、创新的日益加快,菌种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大大加快,菌种产品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导致食用菌菌种企业科技创新的难度越来越大,投入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笔者预测:科企合作将是我国菌种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当前我国食用菌技术的发展日益表现出多学科、多领域相融合的特性,没有任何一个食用菌企业或科研单位可以在相关资源和技术领域取得完全优势,菌种业科技创新更是如此。这充分表明,食用菌科研单位与食用菌菌种业企业合作越发显得重要和意义深远。



首先,食用菌科企合作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食用菌科研单位具有科研仪器设备先进、高端研究实力强、人才聚集、资源丰富的优势,食用菌菌种企业则拥有紧贴市场,贴近产业,应用研究和市场推广能力强的优势。食用菌科企合作能优势互补,有效促进科研单位食用菌技术、设备、人才等创新要素在更广阔的创新体系中充分流动,并与食用菌菌种企业的创新要素有机融合,各种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配置。其次,食用菌科企合作能增强食用菌企业发展后劲。科研单位拥有菌种业科技创新的核心资源和核心技术,食用菌菌种企业通过加强与科研单位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和创新效率,使自己的产品具有差异化、垄断性的竞争优势,提高产品的附加值,降低因产品雷同而造成的低层次竞争的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合作,食用菌企业能及时掌握食用菌科技发展的最新信息,从而引领食用菌企业及时调整创新目标,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减少食用菌科研投入的盲目性。再有,食用菌科企合作能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食用菌菌种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通过食用菌科企合作,将食用菌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缩短食用菌科技成果的应用周期,加快食用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熟化速度,促进食用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目前我国菌种业科企合作虽有一定的成效,但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也不少。一是双方合作关系难巩固,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由此导致了一些诚信问题。由于食用菌种质资源交流、创制及食用菌品种选育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长期性、不可预见性等)等,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合作双方都很难维权。二是合作项目难持久。食用菌菌种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在合作一定期限后如合作项目没有取得实质进展,就可能减弱或丧失继续合作或继续投入的积极性;而食用菌科研单位多年来形成的课题组育种模式,课题组与主管单位在科企合作中没有理顺管理关系,合作项目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相当数量的合作项目最终不了了之。三是利益分配矛盾多。科企合作的双方利益最终要靠产业化实现,但食用菌品种的产业化环节多、影响因素多,在利益划分上很难完全按协议约定履行,最终导致合作双方矛盾加深。四是合作项目层次低。现阶段,食用菌菌种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大都停留在某个品种的合作,很难上升为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一方面,食用菌企业投入主要在应用研究方面,而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成果自身的先进性、开发难易程度、食用菌生产模式的变化、产业的发展动态、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等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从而影响食用菌科技成果的预期开发前景,因而在合作期间可能影响到食用菌企业对科研单位的经费投入;另一方面,当前食用菌菌种企业自身经营理念及管理水平等还处在相对较低水平,食用菌菌种企业很难对科企合作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五是过程管理难规范。食用菌科技创新最显著的特点是周期长,而当前食用菌菌种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合作期限普遍为3-5年。合同期间产生的成果,实际可能是前几年工作的积累,这样的成果如果列入合作成果,对食用菌科研单位明显不公平,但食用菌菌种企业要求分享成果,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合作期满后,由于一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双方合作进一步纵深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作为食用菌菌种企业来说,应该采取什么对策来确保科企合作顺利进行?对食用菌菌种企业来说,一是要立足长远,长短结合。食用菌新品种的培育与产业化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一蹴而就。同时,伴随食用菌某个重要新种质、新亲本的发掘利用,可以产生系列成果和品种。作为食用菌菌种企业,既要从产业重大需求和发展需求选题长期攻关,又要紧贴市场和产业现实需要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科企合作,长短结合,以获取最大的合作效益。二是立足“雪中送炭”,换来“锦上添花”。一般而言,与知名食用菌科研院所和知名专家的合作门槛很高,投入大,产业化开发要求的利益分成也很高,而且这些食用菌科研单位和食用菌专家一般同时都有很多课题工作,因此,要广扩视野,于细微处下工夫,尤其是要善于把眼睛往下看。基层食用菌科研单位、不知名的食用菌院所、不知名的食用菌专家甚至个体育种者可能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急需食用菌菌种企业“雪中送炭”式的救助性扶持,而这也许正是食用菌菌种企业的巨大机遇。三是严签合同,规范管理。合同和契约既是科企合作的最高行为规范,又是维护合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签订科企合作合同(协议)时一定要严格规范,要尽可能地将合作事项详细、明确地在合同中固定下来并切实履行。包括合作原则、知识产权的界定、开发权、利益分成、项目申报、成果报奖、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有效期后的产品延续开发、有效期内产生知识产权的延续使用与收益分配等。四是真诚合作,大度让利。作为一项投资,科企合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食用菌菌种企业主要有律己宽人的气度和大度容人的胸怀,在严格遵守合同协议的同时,也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更多地为合作伙伴着想,换位思考,在项目研究资金投入、开发利益分成、项目资金分配等方面尽可能地让渡一部分利益给食用菌科研单位,让合作伙伴获得超额回报,一方面巩固和加深双方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以换取更持久、更深入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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