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国家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 新办法与旧的暂行管理办法有何差异?菌种企业和生产者又该如何应对这一新法规?针对行业现状,记者近日请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副会长何焕清副研究员和省微生物研究所食用菌研究中心杨小兵副研究员,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明确提出入行门槛 记者4月1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蚌湖镇新联村看到,这里不少菇场都是当地私人老板搭建的。在一家名叫杨小X菇场,记者发现,这家菇场生产设施简陋,全靠人工搭建的半封闭泡沫房舍,周围环境很脏,污水横流,在不远处的一个角落里,便是该菇场菌种生产厂房,透过简陋石棉瓦房,看到4-5个工人在忙于灭菌接种干活。记者看到,简易的配料灭菌间与接种间连在一起,一片杂乱,这边在混料,满室灰尘,那边不到5米却接种消毒。 在现场,记者发现菇场接种培养的菌种,还出现不少被病虫害污染过的菌袋。在高温灭菌设施上,该菇场选择的是土灶常温灭菌,根据“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食用菌(原种)制种灭菌方式,应选择高压灭菌(0.14MPa-0.15MPa,2.5小时),而不能采用常温灭菌。常温灭菌往往造成培养料消毒灭菌不彻底,容易引起杂菌感染,菌丝生长缓慢,菌种质量下降,严重影响食用菌生产产量。据调查发现,该菇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申领从事食用菌生产经营的相关证件。 新办法管理规定:菌种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实施许可证制度,明确制定了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入行“门槛”,其注册资本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必须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办法中的“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一项要求,菌种生产场地势高燥,通风透气,排水畅通,至少300米内无污染源;接种室要设缓冲间,而且防尘换气性能良好,内壁屋顶光滑,地板经常要清洗消毒,室内无杂物,保持空气洁净,全过程应严格实施无菌操作。 然而,省农业厅种子总站夏清华副站长4月14日告诉记者,至今为止,该站还没有收到如何一个从事食用菌行业单位或个人提交食用菌品种审(认)定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提交食用菌申请品种产权保护的书面报告。 专家分析认为,如果这些规定能真正获得严格实施,则意味着整个行业将彻底洗牌,大部分没有实力、不具备符合规格的生产设备和场所的中小厂家将被淘汰。 菌种命名科学规范 记者4月1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采访,来到一家挂有“中港食用菌有限公司”牌子的科港食用菌厂。记者在科港食用菌经营部货架上看到,该菌种厂生产提供的食用菌品种有:香港草菇、澳门草菇、珠海草菇、福建19金针菇、基因205平菇、海南2号高温平菇、亚热1号、湘暑1号、中联26号等品种,部分品种介绍说明如此标注:“草菇生物转化率高达45%以上,金针菇不空心,抗性特强,极耐高温,平菇在南方高温季节(6、7、8月)照样出菇整齐,高产稳产,生物转化率达300%-350%”。 新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要求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以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而且标注的内容与销售菌种必须相符。另外,菌种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生产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保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据何焕清副会长介绍,食用菌品种的生物命名,按目前微生物学分类标准来说还是比较规范的,但像以上这些命名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些品种特性的文字说明也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正因为广东食用菌菌种生产厂家多,品种数量也多,商贩命名随心所欲。不少商家是采用模仿市场上公认的优良品种名称,有些干脆就是用别的名字来取代(如草菇、平菇品种),导致菌种市场出现严重的同种异名、异种同名等虚假包装现象。 菌种市场出现品种经营混乱,良莠不齐,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提供可乘之机。据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食用菌生产绝收事件120多起,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近5亿元,其中的菌种质量不稳定就是一个重要因素。 有效监管成功实施 “新办法实施后,可促使目前食用菌行业的家庭作坊式传统栽培向现代产业化栽培跨越,实现产业化生产和集约化管理。”杨小兵副研究员认为,集约化管理既可以让生产达到标准,又可以实现农民致富。杨小兵认为广东省目前已经具备了新办法要求的配套技术,相比其他省份有更多优势,缺乏的就是有序管理。 对比1996年颁布实施的暂行管理办法,新办法实操性更强,管理有章而且详细。其中,第二章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培育”,将种质资源和新品种的保护提到首要位置,有效地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鼓励科研单位研究新品种,并大胆公开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中涉及到菌种生产的相关申请和监督都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管理。对这一点,杨小兵认为实施难度较大,也是新办法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 食用菌生产与种植业其他行业有很大的不同,专业性非常强,应当是具备食用菌专业知识的人才能监管相关生产和市场。然而,目前我省相应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很少有食用菌方面的专业人才,监管难度很大。 杨小兵等专家认为,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食用菌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协调作用,更好地监管产业规范,约束好生产者和经营者,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据悉,目前,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正致力于加强食用菌产业的沟通和协调发展、食用菌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菌消费的正确宣传引导和本地食用菌优质品牌建设的启动工作。 [em03][em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