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在国内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的垄断地位,年收入达十位数。百度的口号是: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百度显然对搜索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作出了承诺。正是基于用户对百度搜索结果的信赖,百度才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
贵司既然以竞价排名为盈利手段,就应当尽与其收入相对应的审查义务。只要贵司工作人员在接到企业客户提供的关键词“施金驰”时,抽出一点点的工作时间在百度上搜索一下,就能发现施金驰发明灭蚊器的整个过程,这几家企业以“施金驰”作为关键词,显然是恶意、非法的。虽然贵司完全有义务和能力进行审查,但遗憾的是贵司并没有对客户提供的关键词进行审查,导致了施金驰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本函已清楚地告知贵司我方“施金驰”身份、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情况等,充分地尽到了通知义务,足以使贵司采取有效的措施。希望贵司在接到本函后,能慎重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我方已对搜索结果进行了公证,如果贵司继续听之任之的话,我方将不得不采取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之前史三八诉贵司的案件中,贵司一审败诉,虽然最后达成调解,但贵司不但要赔偿损失、撤掉“史三八”的关键词,而且最重要的是贵司的声誉受损。
“该案与本案的情形极其类似。施金驰作为一位农民,苦心研究十几年,不惜以身喂蚊,家里开支都成问题,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发明灭蚊器,结果名字却被他人窃为搜索关键词。如果我方不幸与贵司对簿公堂,请贵司斟酌胜诉的几率。希望贵司在接到本函后,能给我方一个满意的交代。” 作者:金宗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