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打击诈骗司法解释 发诈骗短信可判10年
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诈骗罪论处,并可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昨日(4月7日),最高法召开例行记者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共十一条,自4月8日起施行。
五省市民众被诈骗逾10亿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透露,近年来,国内诈骗犯罪呈现多发态势,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诈骗犯罪案件25642件,生效判决32284人,无论案件还是人数都创新高。
孙军工介绍,在手法上,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份的公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达10多亿元。
为此,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电信诈骗的定罪标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机关工作人员受严惩
同时,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 释疑
“5000”数量如何确定?
孙军工:据电信诈骗现实情况制定,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查证
【条文】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解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目前电信诈骗已经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运作的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个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考虑到电信诈骗行为查处比较难,取证难,诈骗数额难以查清,司法解释根据刑法总则中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明确以发送诈骗信息和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一定数量即可追究刑责,因为短信和电话是可以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查证的。
至于“5000条”和“500个”的数量是根据目前电信诈骗的现实情况制定的,是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入罪门槛为何只涨1000元?
胡云腾:诈骗犯罪形势严峻,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条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将诈骗罪的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整体上提高1000元。从理论上讲,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近些年人民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另外还有货币贬值等影响,所以调高了入罪门槛。但是因为我国目前的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所以这次的调整只是微幅调整。之所以入罪门槛是3000元至10000元,因为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省份实际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司法解释只是给出了一个范围,具体的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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