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菇论坛首发】菌种是食用菌生产的前提,菌种必须要求具有高纯度的种性、旺盛的活力及适宜的菌龄。同时还必须具有适应当地的生物性状及合适的容器、适宜的基质等。“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是千古不变的谚语。可是今天发生在食用菌行业中的一桩桩奇事,却不得不让我们怀疑老祖宗的智慧。当制假造假泛滥成风,伪劣产品的触角延伸到菇农所用的菌种时,我们就不得不给这个著名的谚语加一个问号。菇农买回了菌种,辛辛苦苦地栽培了一季,却在收获的季节里,少收甚至绝收,如此一来,还真的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吗?
关于食用菌假菌种的定义,我国【菌种法】是这么规定的,(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这些假菌种都有可能会给菌种使用者带来财产损害。
在我们食用菌行业,每年都屡屡发生假菌种坑农现象,笔者每年耳闻所见数起,种黑木耳出了平菇,种元蘑出了平菇,滑子蘑菌种当成了猪苓菌种,不管卖菌种者如何狡辩,给菇农造成了巨大损失的事实不会改变。
菇农种菇不容易,还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弱势群体,栽培中遇到了假菌种,可真让菇农有苦难言。而这段奇事还在不断升级中,如今,假菌种又戴上了科技的高帽子。普通菌种经简单包装,摇身一变竟成‘太空育种’”。平菇菌种变成了羊肚菌菌种……..。最近几年,国家对食用菌产业给与了高度重视,而如何通过最有效的途径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菇农的利益,是长久以来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咨询了有关方面的法律学者,他们认为菌种买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菌种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合格菌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菇农购买、使用直接用于菌业生产的菌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菇农销售假菌种,是对菇农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再就是,菌种经营者向菇农销售假菌种,是典型的违反《菌种法》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那么作为弱势群体,菇农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维权? 专家建议,向菇农销售假菌种,损害了菇农的利益,菇农有权要求赔偿。我国菌种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一条也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责任还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依据。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种子质量纠纷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但现实情况是,菇农作为弱势群体,在购买假菌种后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会遇到障碍,可以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寻求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如向菌种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出现菌种纠纷后,菌种使用者可先与菌种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菌种使用者所在地菌种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待形成现场鉴定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申请菌种使用者所在地菌种管理机构或上级菌种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菌种使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假种子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农民可在收获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种子公司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即产值)损失,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要求他们依法追究某种子公司的行政责任。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达到两万元以上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某种子公司和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从现实看,由于菌种经营者的非法趋利动机、菇农对菌种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和菌种经营者与菇农之间在交易地位上的不平等,以假、劣菌种侵害菇农利益的现象还很难杜绝。对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提高菇农维权意识等多方面的对策措施保障菇农利益。其中,更为迫切的是,要加强对菌种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菌种市场秩序,确保菇农能够使用到放心菌种。
如何加强对菌种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菌种市场秩序,确保菇农能够使用到放心菌种,不仅仅是菇农和有关官员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整个行业的大问题。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提高菇农维权意识等多方面的对策措施保障菇农利益都是箭在弦上、迫在眉睫的问题。“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解决了菇农的菌种问题,才可能使我们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参考文献略(作者MYB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易菇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