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的一批禁产禁用农药
据报道,近年来又有一批农药被国内外有单位禁止生产和使用。
1997年5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禁止使用杀虫双农药,保护我县蚕桑生产》文件,宣布该县不论蚕区非蚕区,蚕期非蚕期,严禁使用销售杀虫双水剂。
1997年下半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政办沪(1997)19号文转发了市计委、市农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从发文起,全面停止供应和使用甲胺磷农药,任何单位都不得在该市范围内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1997年6月20日,农业部发布农农发(1997)11号文件《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在我国三氯杀螨醇仅限于棉花和苹果上使用,不准任意扩大作物和范围,它是一种有机氯杀螨剂,又叫开乐散,在茶叶上残留的农药有碍人民身体健康,并影响出口创汇。目前国际上对进口茶叶中农药残留有严格限制,美国规定不得检出三氯杀螨醇,欧洲茶叶委员会已将最大残留量降至0.1mg/kg(毫克/公斤),该委员会1992~1995年对我国出口欧洲的茶样检测,三氯杀螨醇检出率很高,并有上升趋势。所以农业部文件规定,严禁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并明令生产三氯杀螨醇的企业厂家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不能用于茶树”字样,并加强对茶农的宣传指导。
1997年10月30日,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农农发[1997]17号文件《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指出除草醚对试验动物有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多数国家已禁止生产、使用。通知决定:在2000年12月31日停止除草醚(用作中间体的除外),撤销除草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2001年12月31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除草醚,撤销除草醚“农药登记证”。通知要求有关省、市化工厅、局和生产企业订出三年内停产计划,提前做到除草醚的转产工作;农资部门,农业植保,农产推广部门要做好停业销售和使用除草醚的计划工作。
1994~1998年,丹麦环境保护机构EPA,先后4次禁用和严格限制认为对健康、环境或二者“有严重危害”的农药品种达到近30个。计:1994年禁用的有阿特拉津(莠去津)、氰草津、环嗪酮、林丹、百草枯(克芜踪、对草快)、毒草胺、噻菌灵(特克多、硫苯唑、涕必灵)7个;1997年禁用的有2,4-D、棉隆、地亚农(二嗪农、二嗪磷)、敌草腈、2,4-滴丙酸,高2,4-滴丙酸盐,抑芽丹(青鲜素、马来酰肼、MH-30)、二甲四氯、二甲四氯丙酸盐、甲基硫菌灵(甲基托布津)、福美锌11个;1998年禁用和严格限制的有克菌丹、溴氯菊酯(敌杀死、凯素灵、凯安保、卫害净)、敌敌畏(DDV)、敌草快、氟苯嘧啶醇、谷种定、异菌脲、福美双、氟乐灵(茄科宁、特氟力)、乙烯菌核利(农利灵)10个。这10个品种的限制将于1998年在国家重新登记程序下完成复审后开始生效。
1998年上半年,美国环保局颁布禁令:严禁在美国的棉花上施用除草剂溴苯腈。因该药对孕妇和婴儿具有严重危害,其在棉籽油中的残留对大鼠具有致癌和致畸性。
转自:《植物医生》 199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