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菇论坛首发】从事食用菌行业的技术人员,尤其是刚刚从本专业毕业的学生,面对食用菌行业激烈的就业竞争,都希望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个别食用菌界的用人单位抓住这些人急需就业的心理,开出试用期的空头支票,玩“试用期满后再辞退、再招工、再辞退”的把戏。日前,笔者接触了几个技术员(包括我的学生)在试用期结束时就遭遇了“无理由辞退”。
努力工作换来“不合格”
吉林省某高校食用菌专业的一位学生前年毕业后,应聘到辽宁省的一家规模较大的食用菌公司。当时这家菌业公司告知这位学生: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内只付600元的“试工工资”,转正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按相应岗位再谈正式工资。这位学生家在农村,家境很不好,为把握这一机会,不仅全部答应,而且从上班第一天起就努力表现,也多次受到老板的好评。眼看半年试用期就要到了,他却接到了试用不合格的通知,但这家菌业公司并没有明确说明辞退原因,一起来试用的几名技术员也陆续被辞退。在这位学生委屈地收拾物品时,公司一位老技术员悄悄告诉他,公司已经招过好几拨这样的“试用工”了。
不熟悉法律的这位学生其实已经掉入了“试用陷阱”。《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去年12月我的一名学生到一家开发食用菌珍稀品种的生物公司应聘,恰逢该公司的这个珍稀品种畅销,他没签合同就在这家公司跟正式员工一样工作,周末加班也没有任何报酬,但三个月后这家公司市场出了点问题,这位学生也无故丢了工作。这位学生一个月的工资问题也在我多次努力下才勉强给开。实际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炒员工的鱿鱼,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不能成为“橡皮筋”
我的一位学生到一家宣传规模相当大的菌业公司应聘做技术助理,当场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半年。月薪1000元,对试用期工资过低,这家菌业公司老板这样解释:“公司刚开始运作,以后慢慢会提高工资。”可认真工作的我的这位学生,一年后依然在拿试用期工资。该学生找老板多次理论也没有明确答复,公司甚至以考察不全面为由,希望与他续订一个试用期。一气之下,我的这位学生毅然选择了辞职。
笔者多方考证现在有一些菌业单位设置试用期的陷阱,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技术员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不少技术员因为不了解新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很容易掉入“超长”、“低薪”的不合法试用期陷阱。《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警惕“剥削式”试用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时间是有限的。
目前我国的食用菌行业虽有人称之为“朝阳产业”,但处在弱势地位这个现实几乎行业人员都有同感,各大专院校培养的技术人才本就少的可怜,而且找工作也极其困难,也难说是“供大于需”还是“需大于供”。试用期被某些心怀不轨的“黑心”菌业老板所利用,成为一些用工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的途径。一些菌业公司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技术员,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解雇技术员。少数恶劣老板甚至向技术员索要保证金,承诺在试用期结束后退还,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技术员的陷阱、非法牟利的工具。这也许就是马克思“资本论”所描述的罪恶的原始资本积累把!
笔者好心提醒食用菌界的技术人员,在求职过程中要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对食用菌企业所提供的上岗机会,一定要区分清楚不是“实习”而是“试用”。对于某些食用菌企业的口头“试用”,尤其要当心,要与这些食用菌企业签订工作协议,避免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如果一旦陷入试用陷阱,技术员最好及早从这些食用菌企业脱身,避免成为廉价劳动力,错过找工作的最佳时机。
同时笔者还认为,想找工作的食用菌技术人员还应认真学习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运用法律维权,警惕试用陷阱。(作者MYB,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易菇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