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b 发表于 2013-8-7 16:33:15

关于食用菌品种认定的相关知识

当今,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日益成为发达国家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如果不重视对我国食用菌种专利的保护,未来我国食用菌产业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我国食用菌新品种之所以需要保护,是因为食用菌靠菌丝体进行无性繁殖。菌种的生产程序通常分为母种、原种、栽培3个级别,只要是有点经验的菇农,都能通过子实体而获得母种。作为这个菌种的发明人,事先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培育出来新菌种得不到保护,会极大地打击研发新品种人的积极性。新品种得不到保护,还会造成菌种生产上的多、杂、乱、散,有的是乱取名、乱编号,菌种资质得不到保证,导致食用菌产量不稳定,质量低下,甚至绝收,菇农与菌种生产者纠纷屡屡发生,最终受损的是整个食用菌产业。制定食用菌菌种登记保护法,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和个人对食用菌种的使用方式,提高科研人员的研发热情,选育出更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菌种。只有这样,我国食用菌产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myb 发表于 2013-8-7 16:33:56

一、食用菌品种认定 程序。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食用菌品种选育者将选育的品种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食用菌品种审定或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品种审定的技术鉴定工作。提供材料包括《品种认定申请书》、《省级品种审定证书》、《品种选育技术报告》、《品种性状说明》、出发菌株母种、选育品种母种、选育过程、区试试验报告、分子生物学鉴定图谱(酯酶同工酶电泳谱带)等材料。

myb 发表于 2013-8-7 16:40:18

二、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申请表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申请表 种    类:                学   名:            品种名称:                                    试验类别: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填报日期:    年月   日收到日期:    年月   日 说    明一、参加全国区试的品种均须填写此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品种试验结果栏中,申请参加预备试验的品种填写品比试验结果,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区试结果。三、试验类别填写预备试验或区域试验。四、此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管理处、区试主持单位和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

品种名称:种类及学名:
品种来源及选育经过:
省(区、市)级或选育单位试验结果:
特征特性:
栽培技术要点:
适宜推广区域和季节:
品种申请单位推荐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省(区、市)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区试年会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对照品种、建议对照品种、类似品种等):

myb 发表于 2013-8-7 16:41:06

三、食用菌品种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 及时地认定食用菌品种,促进食用菌生 产发展,根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 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下称 “全国农技中心”) 组 织实施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区试”) ,并 成 立 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下称“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 技术鉴定工作。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认定委员会申请 品种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食用菌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 (二) 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 遗传性状稳定; (四) 形态特征一致; (五) 具有适当的名称; (六) 无知识产权争议; (七) 经连续两 上(含两 下同)品种区域试验和一 上 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认定标准的品 种。工厂化生产专用品种只做两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选育或引进的食用菌品种认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已经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可以申请品种认定。申请品 种认定的,应当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相关附件,包括以 下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子 邮箱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 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食用菌菌种 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 适宜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 (五) 区试年度汇总报告(复印件); (六)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选育方法、世 特性描述; (七) 品种遗传特异性鉴定报告(部级质检资质)复印件; (八) 品种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九) 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意见并签章; (十)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准许环境释放安全性评价批件。在 品种认定前还应提供准许商业化生产的安全评价批件; (十一) 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十二) 认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第七条 申请者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 报材料,同时交纳认定费。 的,提交认定委员会认定;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 内补报;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 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 回申请。 第四章 认定与公告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认定会议, 对申报认定的 品种,必须在申报截止之日起 5 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召开认定会议时, 到会的委员总人数达到通 知到会数(以下称“法定人数”) 2/3 以上的,会议有效。根据认定 标准,对申报品种进行认真审议后,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 超过法定人数 l/2 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 第十条 品种认定实行回避制度。 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可能 影响认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认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人到会介绍品种。 第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 由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及推荐 种植区域,统一编号、公告并颁发品种认定证书。 认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 认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 种的通用名称。 第十二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 15 日内通 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复议。 认定委员会对复议理由、原申报材料和原认定程序进行复议。复议结 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应送适量菌种并附详细品种说明, 认定通过的品种, 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 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 中心保存。 服的缺点,由认定委员会提出不适宜推广建议,并对外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全国农技中心负责 。

myb 发表于 2013-8-7 16:41:59

四、举例说明认证公告 认定编号: 种    类:香菇 品种名称:申香8号 学    名:Lentinula edodes 选育单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 品种来源:70(野生种)×苏香,采用单核原生质体杂交育成。 省级审(认)定情况:2004年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特征特性:子实体单生或丛生,中大叶型;菌盖褐色,直径8厘米左右,厚1.2厘米;菌柄长4厘米~6厘米,直径1.2厘米,呈淡褐色;质地较紧实,浓香型。中高温型菌株,发菌适温24℃±1℃;菇蕾形成时需要8℃~10℃的温差刺激,栽培中菌丝体可耐受最高温度32℃,子实体可耐受最高温度30℃,最低零度;菇潮明显,间隔15天左右。  产量表现:生物学效率83%。  栽培技术要点:江浙地区8月上中旬接种菌棒,最适培养菌龄70天左右;培养过程中需要刺孔通气。采收2-3潮菇后,需适当补水。  认定意见:经审核,该品种符合国家食用菌品种认定

myb 发表于 2013-8-7 17:30:44

全 国 食 用 菌 品 种 试 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一 、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鉴 定 各 地 新 育 成 的 食 用 菌 品 种 在 不 同 生 态 条 件 下 的 产量 、 品 质 、 抗 性 及 适 宜 范 围 , 为 全 国 品 种 认 定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客 观 评 价品 种 的 经 济 利 用 价 值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条 第 二 条第 二 条本 办 法 是 组 织 开 展 全 国 食 用 菌 品 种 区 域 试 验 和 生 产 试 验( 以 下 简 称 “ 区 试 ” )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 是 制 定 全 国 食 用 菌 品 种 区 试 技 术 操作 规 程 、 年 度 试 验 计 划 、 试 验 实 施 方 案 等 的 基 本 依 据 。二 、 组 织 体 系第 三 条 第 三 条 第 三 条第 三 条依 据 《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 全 国 农 技 中 心 ” ) 负 责 组 织 管 理 全 国 食 用 菌 品 种 区 试 , 并 委托 有 关 单 位 主 持 。第 四 条 第 四 条 第 四 条第 四 条区 试 主 持 单 位 职 责 : ( l ) 贯 彻 全 国 农 技 中 心 的 试 验 指 导 意见 ; ( 2 ) 协 助 全 国 农 技 中 心 或 在 其 授 权 下 组 织 召 开 年 度 工 作 会 议 及 实 地 考察 ; ( 3 ) 负 责 试 验 资 料 汇 总 、 总 结 , 并 对 参 试 品 种 提 出 推 荐 认 定 意 见 ; ( 4 ) 处 理 试 验 日 常 工 作 ; ( 5 ) 试 验 完 成 后 , 及 时 向 育 种 者 提 供 试 验 报 告 。第 五 条 第 五 条 第 五 条第 五 条承 试 单 位 条 件 职 责 : ( l ) 具 备 较 好 的 生 态 和 生 产 代 表 性 , 能提 供 完 善 的 试 验 设 施 和 较 强 的 技 术 力 量 ; ( 2 ) 领 导 重 视 、 支 持 , 能 保 证 试验 的 顺 利 实 施 ; ( 3 ) 区 试 有 专 人 负 责 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保 证 试 验 的 科 学 、严 谨 、 公 正 ; ( 4 ) 遵 守 职 业 操 守 , 对 试 验 资 料 、 材 料 保 密 , 不 扩 散 和 随 意 — 2 — 利 用 ; ( 5 ) 按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 提 交 试 验 总 结 。第 六 条 第 六 条 第 六 条第 六 条各 省 ( 区 、 市 )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食 用 菌 品 种 管 理 部 门 应协 助 全 国 农 技 中 心 搞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区 试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本 行政 区 域 内 全 国 食 用 菌 区 试 点 的 检 查 督 促 及 参 试 品 种 的 推 荐 , 安 排 新 品 种 的 生 产 试 验 、 示 范 , 并 参 加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会 议 , 对 区 试 工 作 提 出 合 理 化建 议 。

myb 发表于 2013-8-7 17:31:28

三 、 试 验 设 置第 七 条 第 七 条 第 七 条第 七 条试 验 点 的 分 布 : 根 据 食 用 菌 不 同 种 类 对 生 态 条 件 的 要 求 ,以 及 各 种 食 用 菌 栽 培 模 式 、 技 术 水 平 的 特 性 , 结 合 生 产 实 际 , 分 别 安 排试 点 ; 既 考 虑 生 态 和 生 产 代 表 性 , 又 兼 顾 行 政 区 划 的 合 理 布 局 。第 八 条 第 八 条 第 八 条第 八 条试 验 点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根 据 生 产 发 展 的 需 要 和 试 验 情 况 的 变 化 , 经 所 在 省 食 用 菌 品 种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 主 持 单 位 核 实 , 全 国 农 技中 心 批 准 , 可 以 作 适 当 调 整 。第 九 条 第 九 条 第 九 条第 九 条按 食 用 菌 种 类 和 品 种 类 型 分 若 干 个 试 验 组 。 根 据 生 产 实 际和 参 试 品 种 数 量 , 试 验 组 可 以 作 适 当 增 减 。第 十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条第 十 条按 试 验 组 品 种 类 型 的 生 态 分 布 与 生 产 实 际 、 每 个 试 验 组 在相 应 区 域 内 设 置 若 干 个 试 验 点 ; 每 个 试 验 点 按 其 所 在 地 区 生 态 与 生 产 实际 , 可 以 承 担 若 干 组 试 验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一 条第 十 一 条每 组 每 季 参 试 品 种 以 6 个 以 上 为 宜 ( 包 括 对 照 ) , 少 于 6 个 则 暂 停 该 组 试 验 ; 新 栽 培 种 除 外 。

myb 发表于 2013-8-7 17:31:57

四 、 参 试 品 种 和 申 请 程 序 — 3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二 条第 十 二 条参 试 品 种 应 具 备 品 种 的 特 异 性 和 遗 传 性 状 的 稳 定 性 、 形态 特 征 的 一 致 性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三 条第 十 三 条每 试 验 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1 个 统 一 对 照 品 种 ( 新 栽 培 种 除外 ) 。 统 一 对 照 品 种 和 条 件 : 菌 种 普 查 后 被 确 认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品 种 ; 有 较大 的 推 广 面 积 , 系 该 类 型 生 产 上 的 主 栽 品 种 之 一 。 对 照 品 种 应 保 持 相 对稳 定 。 区 试 对 照 品 种 及 菌 种 原 则 上 从 “ 中 国 食 用 菌 标 准 品 种 库 ” 中 选 定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程 序 : 品 种 选 育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按 照 《 全 国 食用 菌 区 试 品 种 申 请 表 》 的 要 求 填 写 并 附 详 细 品 种 介 绍 ( 选 育 过 程 、 品 种比 较 试 验 总 结 等 ) , 提 交 具 有 部 级 鉴 定 资 质 的 品 种 遗 传 特 异 性 鉴 定 报 告 复印 件 , 由 省 级 食 用 菌 品 种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全 国 食 用 菌 区 试 年 会 讨 论 确 定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五 条第 十 五 条申 请 者 填 写 和 办 妥 《 全 国 食 用 菌 区 试 品 种 申 请 表 》 一 式三 份 , 于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分 别 寄 送 全 国 农 技 中 心 两 份 和 所 在 省 级 食 用菌 品 种 管 理 部 门 一 份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六 条第 十 六 条参 加 全 国 食 用 菌 区 试 的 品 种 , 由 主 持 单 位 安 排 品 种 遗 传特 异 性 检 验 , 符 合 条 件 的 品 种 进 入 区 域 性 试 验 , 由 主 持 单 位 扩 繁 菌 种 ,统 一 供 给 各 区 试 点 进 行 区 试 , 并 向 国 家 食 用 菌 标 准 菌 株 库 提 交 标 准 菌 株 。

myb 发表于 2013-8-7 17:32:57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七 条第 十 七 条凡 被 批 准 参 加 全 国 食 用 菌 区 试 的 品 种 , 由 申 请 者 按 规 定时 间 、 数 量 , 无 偿 向 主 持 单 位 提 供 母 种 , 并 交 纳 参 试 费 。 供 种 质 量 必 须达 到 规 定 的 菌 种 标 准 。 供 种 时 应 注 明 品 种 名 称 及 各 项 质 量 指 标 。 凡 菌 种数 量 不 足 、 质 量 未 达 到 要 求 或 过 期 不 提 交 者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参 试 权 利 。五 、 试 验 设 计 与 管 理第 十 八 条 各 试 验 点 试 验 设 计 统 一 采 用 随 机 区 组 排 列 , 不 少 于 3 次重 复 , 袋 栽 种 类 每 小 区 为 3 0 - 5 0 袋 ( 筒 ) , 床 栽 种 类 每 小 区 3 - 5 平 方 米 , — 4 — 段 木 栽 培 种 类 每 小 区 3 0 - 5 0 根 。 设 对 照 和 保 护 行 。 提 倡 设 立 副 区 , 以 保证 试 验 安 全 。 栽 培 措 施 和 管 理 与 当 地 同 类 食 用 菌 生 产 相 同 。 试 验 有 关 事项 、 观 察 记 载 项 目 及 标 准 按 年 度 试 验 实 施 方 案 和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试 验 场 所 条 件 及 要 求 :( 一 ) 菌 种 生 产 场 所 要 符 合 N Y / T 5 2 8 食 用 菌 菌 种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 生产 的 原 种 和 栽 培 种 要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 二 ) 菇 房 设 施 要 满 足 试 验 种 类 生 长 发 育 的 需 要 , 具 良 好 的 保 温 、保 湿 、 遮 光 、 通 风 、 供 水 等 条 件 。( 三 ) 条 件 控 制 : 光 照 、 温 度 和 湿 度 控 制 在 适 宜 范 围 , 通 风 良 好 。( 四 ) 基 质 和 添 加 剂 : 要 符 合 N Y 5 0 9 9 - 2 0 0 2 食 用 菌 栽 培 基 质 安 全技 术 要 求 。第 二 十 条 试 验 区 内 各 项 管 理 措 施 要 求 及 时 、 一 致 , 同 一 重 复 内 的 同 一 管 理 措 施 必 须 在 同 一 天 内 完 成 。 各 重 复 的 栽 培 管 理 条 件 与 方 法 等 均应 相 同 。第 二 十 一 条 每 一 轮 区 试 一 般 连 续 进 行 两 季 ( 生 产 周 期 , 下 同 ) , 具体 时 间 根 据 种 类 不 同 而 定 ; 如 表 现 一 般 , 试 验 一 季 即 可 中 止 试 验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二 条第 二 十 二 条对 区 试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品 种 第 二 季 即 可 组 织 生 产 试 验 ,与 区 试 交 叉 进 行 。 生 产 试 验 在 试 验 品 种 适 宜 种 植 地 区 布 点 进 行 , 采 用 成对 比 较 设 计 , 生 产 试 验 袋 栽 种 类 为 5 0 0 - 1 0 0 0 袋 ( 筒 ) , 床 栽 种 类 5 0 - 1 0 0 平 方 米 , 段 木 栽 培 种 类 2 0 0 - 3 0 0 根 。 以 当 地 主 栽 品 种 作 对 照 品 种 , 栽 培管 理 略 高 于 当 地 生 产 水 平 。 生 产 试 验 进 行 一 季

myb 发表于 2013-8-7 17:33:34

六 、 试 验 记 载 与 调 查第 二 十 三 条 区 试 基 本 情 况 记 载 包 括 : 区 试 点 的 地 理 位 置 ( 经 纬 度 、 — 5 — 海 拔 ) 、 气 象 ( 年 、 月 平 均 气 温 、 各 月 极 端 高 温 和 极 端 低 温 ) , 菇 房 ( 棚 )安 排 ( 平 面 布 置 图 、 试 验 品 种 、 对 照 品 种 、 布 置 排 列 方 式 、 重 复 次 数 、小 区 面 积 ) 、 栽 培 情 况 ( 基 质 配 方 、 基 质 处 理 、 基 质 含 水 量 及 p H 、 接 ( 播 )种 时 间 、 日 温 等 ) 、 当 地 主 栽 品 种 。第 二 十 四 条 菇 房 观 察 记 载 : 凡 在 试 验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活 动 均 应 详 细记 录 , 包 括 通 风 、 透 气 增 氧 、 强 制 降 温 或 升 温 措 施 、 杂 菌 处 理 、 病 虫 害防 治 、 基 质 内 补 水 等 。 记 录 每 日 温 度 、 湿 度 , 要 特 别 注 意 记 录 最 高 温 度或 最 低 温 度 。第 二 十 五 条 发 菌 期 调 查 : 菌 种 萌 发 、 菌 丝 浓 密 度 、 长 满 料 面 、 分泌 物 、 转 色 、 污 染 率 、 后 熟 处 理 、 后 熟 期 等 。 记 录 每 日 温 度 、 湿 度 , 要特 别 注 意 记 录 最 高 温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出 菇 期 调 查 : 原 基 出 现 日 、 采 收 潮 数 、 产 量 、 菌 棒 坚实 度 、 污 染 率 、 污 染 发 生 期 、 病 情 发 生 情 况 、 菇 形 ( 发 生 方 式 、 菌 盖 大小 、 菌 盖 厚 度 、 菌 盖 色 泽 、 菌 柄 色 泽 、 菌 柄 长 、 菌 柄 粗 、 伞 柄 比 、 菌 柄着 生 方 式 、 附 属 物 等 ) 、 单 菇 重 、 含 水 量 、 制 干 率 等 。第 二 十 七 条 品 质 品 尝 内 容 包 括 : 致 密 度 、 细 腻 度 、 爽 滑 度 、 风 味等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八 条第 二 十 八 条室 内 遗 传 特 异 性 、 特 殊 功 能 成 分 含 量 和 生 理 测 试 等 委托 相 关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七 、 试 验 总 结 与 品 种 评 价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九 条第 二 十 九 条各 试 验 点 根 据 全 国 食 用 菌 区 试 实 施 方 案 与 技 术 操 作 规程 , 认 真 完 成 试 验 , 并 在 每 季 试 验 完 成 后 作 出 试 验 小 结 , 及 时 向 主 持 单位 、 全 国 农 技 中 心 和 所 在 省 级 食 用 菌 品 种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报 送 试 验 记 载 表 。 — 6 —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条第 三 十 条因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试 验 正 常 进 行 的 试 点 , 承 试 单 位 应 在 受灾 后 1 5 天 内 向 所 在 省 级 食 用 菌 品 种 管 理 部 门 、 区 试 主 持 单 位 和 全 国 农 技中 心 提 供 详 细 报 告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一 条第 三 十 一 条因 自 然 灾 害 或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试 验 误 差 过 大 或 两 个 以 上小 区 缺 区 的 试 验 报 废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二 条第 三 十 二 条主 持 单 位 根 据 各 试 验 点 报 送 的 试 验 资 料 及 时 进 行 整 理和 汇 总 总 结 , 提 出 品 种 评 价 及 推 荐 利 用 初 步 意 见 , 提 交 区 试 年 会 审 查 。并 寄 送 各 供 种 单 位 一 份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三 条第 三 十 三 条年 度 工 作 会 议 根 据 主 持 单 位 提 交 的 试 验 汇 总 总 结 , 进行 审 查 、 讨 论 和 修 正 , 对 在 区 试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品 种 , 推 荐 全 国 食 用 菌 品种 认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 对 具 有 特 殊 适 应 性 品 种 推 荐 在 适 宜 地 区 试 种 , 对 特色 材 料 推 荐 给 育 种 单 位 或 适 用 地 区 利 用 。八 、 年 度 工 作 会 议 和 试 验 考 察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四 条第 三 十 四 条年 度 工 作 会 议 由 全 国 农 技 中 心 组 织 召 开 或 委 托 主 持 单位 组 织 召 开 , 并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三 十 五 条第 三 十 五 条年 度 工 作 会 议 议 程 : ( l ) 审 议 试 验 执 行 情 况 , 讨 论 参 试品 种 的 评 价 与 利 用 意 见 ; ( 2 ) 审 核 通 过 国 家 区 试 的 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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