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8.3—2008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干制食用菌,包括平菇、香菇、猴头菇、黑木耳、银耳等干制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食用菌产品根据不同的加工方式可分为干制食用菌类、腌渍食用菌、食用菌罐头等,包括平菇、香菇、草菇、黑木耳、银耳等品种。 3 术语和定义 干制食用菌:在确保产品质量指标(色、香、味、形、营养等)的前提下,利用外热源,促使菌体水分蒸发达到便于储存运输目的的制品。 4 生产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菌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菌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89 银耳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T 6192 黑木耳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11675 银耳卫生标准 GB/T 15673 食用菌粗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 NY/T 834 银耳 LY/T 1207 黑木耳块 SB/T 10038 草菇 GH/T 1013 香菇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3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在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压。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用菌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银耳干成品检测米酵菌酸。 2、干制食用菌检测六六六、滴滴涕。 |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 检验机构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第一法。 7.3.4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3、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4、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写入检验报告附页,不作判定。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