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尽快制定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的要求,现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具体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组织功能逐步完善,涉及产业门类日益增多,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不断挖掘,服务内容不断拓展,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市场竞争能力日益增强,正在逐步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织载体。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法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新型市场主体的应有权利。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基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加大力度,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
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扶持农业和农民的重要手段,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为目标。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基本原则: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涉农项目建设。委托和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的现行申报渠道、资金来源渠道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方式
(一)支持范围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主要包括: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二)支持条件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4.符合有关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支持方式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在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确定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为:
1.支持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独立承担;
2.支持有关部门或单位把合作社纳入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范围。
四、有关要求
各地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客观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积极指导和帮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程序申报涉农项目。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五月四
发布单位:农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