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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吉林省法院对62起涉农犯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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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0-4-23 08:31:02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高院召开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4月10日,省委书记孙政才同志到榆树农村调研时指出,今年全国经济形势十分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力争农业和粮食生产有个好收成,意义尤为重大。强调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抗灾夺丰收思想,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春耕生产各项任务。为贯彻省委领导的指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于备耕、春耕之际,组织全省法院开展了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

    省法院提示:联防联治,加强法律宣传,建设和谐村镇

    (记者 郭春雨 李卓阳 于淞合 马威力)4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省法院在春耕生产之际组织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对62件涉农案件的86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判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一、被告邵阁宽等人盗窃变压器等涉农物资,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被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九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罚金。

    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邵阁宽、蔡现国、姜凯德、张德平、于海峰、杨洪宝(在逃)、姜盛德、孙占涛、朱海涛、郑佰雨、李志强等人先后在农安县滨河乡后獾子洞屯2社、农安县的三宝镇、王义屯302国道边、万顺乡万顺村1社、三盛玉镇辛店村常家屯、农安镇铁西村6社,长春市的朝阳区乐山镇长胜村后岭屯、汽车产业开发区腾飞大路东岗村柏家屯一队、双阳区卜家店加油站对面、双阳区于家八队、二道区的劝农山镇蒋家屯、金钱堡一机砖厂、宽城区奋进乡两甲窝堡屯等处盗窃变压器数台,并造成数次停电,盗窃后分别将拆解下来的变压器铜芯及矽钢片卖给被告人曹凤海、齐玉雯。被告人邵阁宽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45790元、蔡现国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68800元、姜凯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10040元、于海峰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0390元、张德平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69310元、姜盛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4920元、孙占涛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2010元、朱海涛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8320元、郑佰雨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5310元、李志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8630元、曹凤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205400元、齐玉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160610元。

    被告人邵阁宽、蔡现国、姜凯德、于海峰、张德平、姜盛德、孙占涛、朱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佰雨、李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阁宽、蔡现国、姜凯德、姜盛德、李志强、郑佰雨、张德平均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凤海、齐玉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曹凤海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邵阁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7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现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凯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于海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盛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占涛犯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海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佰雨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6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曹凤海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齐玉雯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李伯贤在农村居民区内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赔偿全部损失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伯贤与被害人崔恩永系抚松县抽水乡芝阳村邻居。2008年10月22日8时许,二人在山上因打地桩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伯贤对崔恩永骂其"孩子刚出生就扔了"非常生气,遂于当日12时许,用小铁锹从自家锅灶内掏出炭火端至崔恩永家,将崔家院内大豆垛点燃,造成整垛大豆起火燃烧,被人发现后扑灭。经抚松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烧毁大豆、玉米、塑料布总价值人民币12,128.00元。

    被告人李伯贤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为泄愤而在居民区内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本案系农村邻里关系矛盾激化转化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伯贤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又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伯贤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李树林盗伐林木,获刑二年,并被判处罚金。

    经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被告人李树林携带手锯多次到敦化市林业局柞木台林场辖区62林班4小班内盗伐红松1株、榆树4株、杂树32株。以上被盗伐的林木共计37株,折合立木材积6.291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4.26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75.27元。其中,折合原木材积4.2立方米的被盗伐林木在案发后被柞木台林场予以收缴。被告人李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李树林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树林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

    四、被告王占军等人盗窃耕牛30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被判处罚金十万元。

    经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占军于2004年8月至12月间,伙同沈恩强、宋长军、孙利(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流窜到东丰县、东辽县、内蒙古通辽市等地,盗窃作案八起,盗窃耕牛30头,价值人民币合计11万余元。被告人王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占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省法院采取六条措施严厉打击涉农犯罪

    省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刘洪宇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依法打击各类涉农犯罪,是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社会健康发展和和谐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法院采取了下列措施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

    1、领导重视,精心部署。我省各级法院对做好涉农犯罪审判工作高度重视,今年以来,都把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作为工作的重心抓紧、抓实、抓好,省法院专门部署了春耕生产期间快速审理、集中宣判涉农刑事案件专项行动,始终把审理涉农犯罪案件作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2、强化案件质量意识。针对涉农犯罪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指定专人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我们不断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既能及时审判,又保证依法公正进行,取得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坚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和影响面大的涉农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加大对各基层法院涉农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注重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强化对下审判指导,健全案件的汇报协调机制,确保案件量刑相对平衡和实施有效监督。

    5、不断强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涉农犯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我们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修复被犯罪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6、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营造打击涉农犯罪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我省各级法院坚持惩治和教育相结合,利用公开审判、判后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扩大打击涉农犯罪的社会效果。

    省法院分析涉农犯罪五个特点,提示加强防范,建设和谐农村

    省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副处长郭春雨主持新闻发布会说,4月10日,省委书记孙政才同志到榆树农村调研时指出,今年全国经济形势十分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力争农业和粮食生产有个好收成,意义尤为重大。强调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抗灾夺丰收思想,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春耕生产各项任务。为贯彻省委领导的指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于备耕、春耕之际,组织全省法院开展了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

    通过剖析涉农犯罪案件,可以看出,当前涉农犯罪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犯罪活动直接指向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质,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如被告人邵阁宽等11人团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盗窃变压器等电力器材多台,价值达数十万元,造成数次停电。被告人王占军等人,先后盗窃耕牛30头,价值11万元,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正常进行。二是直接危害农村公共安全。如被告人李伯贤放火案,李因邻里纠纷处理不当,为泄私愤,竟然将农民崔某家的大豆垛点燃,不仅侵害受害农户的财产安全,还对整个村屯的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三是盗伐林木,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案件仍然多发。如李树林盗伐林木案。四是盗窃、销脏等窜通作案、团伙作案增多。如个体收购站业户被告人曹凤海、齐玉雯明知其所收购的物品是盗窃所得,但贪图利益仍然予以收购,构成团伙犯罪。五是作案人员多为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作案方法还比较简单、传统,常就近就便下手作案,犯罪活动在城乡结合部尤为多发。六是犯罪起因多为贪图利益、或因一时泄私愤,从民事纠纷而引发刑事犯罪。

    对此,提示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一是对于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如耕牛、电力设备等,要加强管护,加强防备,做到有人看守,联防联守,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民事纠纷的化解工作,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各种民事纠纷,要倡导和为贵的理念,相互协商、相互谅解,相互忍让,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三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普法深入到千家万户,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依法办事,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四是要大力提倡自主创业,引导无业人员把精力用到经济发展上,把心思用到正地方,做到生产与生活两促进,个人利益与他人权益两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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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0-4-24 12:50:27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罪犯,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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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0-5-4 15:51:54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非常好~!写的非常好~!写的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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