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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所起草的吉林省某镇成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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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1:29:36 |显示全部楼层
 

宽城区兰家镇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作社名称:宽城区兰家镇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合作社性质:宽城区兰家镇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是由兰家镇政府批准,由本镇菇农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社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做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沟通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食用菌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合作社接受宽城区工商管理局、吉林省食药用菌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合作社的住所设在兰家镇。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合作社的基本职能是:服务、协调、自律、维权。其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的合理要求,协助政府食用菌主管部门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

(二)解决菇农家庭分散经营弊端,有组织的引进信息,带领菇农创市场促销售,兑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架起菇农走向市场的桥梁。

(三)减少产销中的利益流失,食用菌生产的菌肿,菌需用品集中购买,降低独家农户自购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防止购买假冒、伪劣菌需用品给菇农利益造成的损失。

(四)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联销,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五)大力发展食用菌信息产业,广泛收集本行业省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提供信息,交流情报,进行预测,指导行业的经营和生产。

(六)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咨询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贸合作和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素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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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1:30:10 |显示全部楼层
 

(七)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评工作,开展产品质量、包装、装璜、卫生、价格等检查评比活动。要做好菌需品推荐工作,把成熟、优秀的菌需品推荐给会员,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

(八)坚持民办、民管、民受利的原则,为菇农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通过协调作用,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的难题。


    第三章    

 

第七条 本本合作社社员分为单位社员、个人社员和名誉社员。

凡依法成立的食(药)用菌及与食(药)用菌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经申请并批准均可成为本合作社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对长期关心与支持食用菌行业并为之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可被聘为本合作社的名誉社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合作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

(二)有加入本合作社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本本合作社社员入社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及从事食用菌行业的有效证件(团体社员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简介;个人社员提供工作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入社申请表。

(二)秘书处审核、社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本合作社秘书处发给社员证书。

第十条 本合作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合作社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合作社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合作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合作社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要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执行本合作社决议,接受本合作社监督检查。

(二)维护本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合作社工作,完成本合作社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合作社,并交回社证。社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合作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三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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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1:30:56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四)       决定本合作社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在社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各一名,秘书长一名。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负责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        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社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        制定本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社长办公会议是本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食用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原则上不超过70岁(经本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社法人代表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本合作社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长办公会;

(二)        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合作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二十九条规定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理事长、(驻社)做好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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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1:31:22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及社员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        上级拨款或其他政府部门资助;

(五)        银行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国家拨款及捐赠、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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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1:31:39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合作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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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1:31:57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合作社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合作社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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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1:33:00 |显示全部楼层
该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已经批准成立,论坛网友可以此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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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20:18:36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huangqiong125在2009-11-29 20:13:03的发言:
具体怎么做还是需要自己来操作。。。。。。
这章政怎么和协会的差不多啊 ???

基本类似。参阅一下国家有关规定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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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20:52:15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呀!!!!!!!!!!!!!!!!急我所急,写我所用!!!!!!!!!!!!!!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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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20:13:03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怎么做还是需要自己来操作。。。。。。
这章政怎么和协会的差不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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