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四) 决定本合作社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在社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各一名,秘书长一名。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负责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 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社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 制定本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社长办公会议是本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食用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原则上不超过70岁(经本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社法人代表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本合作社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长办公会;
(二) 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合作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二十九条规定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理事长、(驻社)做好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