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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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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发表于 2010-9-12 09:57:02 |显示全部楼层

 


农业行业标准《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已经修订,并通过农业部发布实施。修订的新标准主要条款如下:

1.修改了“环境卫生要求”

原标准:至少300m之内无禽畜舍,无垃圾(粪便)场,无污水和其他污染源(如大量扬尘的水泥厂、砖瓦厂、石灰厂、木材加工厂等)。

新标准:300m之内无规模养殖的禽畜舍、垃圾和粪便堆积场,无污水、废气、废渣、烟尘和粉尘污染源,50m内无食用菌栽培场、集市贸易市场。


2.修改了“使用品种和种源”

原标准:品种 应使用经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登记的品种,并且清楚种性。不应使用来源和种性不清的菌种和生产性状未经系统试验验证的组织分离物作种源生产菌种。并从具相应技术资质的供种单位引种。移植扩大 母种仅用于移植扩大原种,一支母种移植扩大原种不应超过6瓶(袋);一瓶原种移植扩大栽培种不应超过50瓶(袋)。

新标准:品种 从具相应技术资质的供种单位引种,且种性清楚。不应使用来历不明、种性不清、随意冠名的菌种和生产性状未经系统试验验证的组织分离物作种源生产菌种。种源质量检验 母种生产单位每年在种源进入扩大生产程序之前,应进行菌种质量和种性检验,包括纯度、活力、菌丝长势的一致性、菌丝生长速度、菌落外观等,并做出菇试验,验证种性。种源出菇试验的方法及种源质量要求,应符合《食用菌菌种通用技术要求》(NY/T1742-2009)中5.4的规定。移植扩大 母种仅用于移植扩大原种,一支母种移植扩大原种不应超过6瓶(袋);原种移植扩大栽培种,一瓶谷粒种不应超过50瓶(袋),木屑种、草料种不应超过35瓶(袋)。


3.修改了“容器”

原标准:母种 使用玻璃试管和棉塞,试管18mm×180mm或20mm×200mm,棉主要使用梳棉,不应使用脱脂棉。原种 使用650mL~750ml,耐126℃高温的五色或近五色的玻璃茵种瓶,或850ml耐126℃高温白色半透明符合《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GB9687)卫生规定的塑料菌种瓶,或15cm×28cm耐126℃高温符合《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卫生规定的聚丙烯塑料袋,各类容器部应使用棉塞,棉塞应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4.7.1.1规定;也可用能满足滤菌和透气要求的无棉塑料盖代替棉塞。栽培种 使用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4.7.1.2规定的容器,也可使用≤17cm×35cm耐126℃高溫符合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卫生规定的聚丙烯塑料袋。各类容器都应使用棉塞或无棉塑料盖,并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4.7.1.2规定。

新标准:使用原则 每批次菌种的容器规格要一致。母种 使用玻璃试管或培养皿,试管的规格18mm×180mm或20mm×200mm,棉塞要使用梳棉或化纤棉,不应使用脱脂棉;也可用硅胶塞代替棉塞。原种 使用850mL以下、耐126℃高温的无色或近无色的、瓶口直径≤4㎝的玻璃瓶或近透明的耐高温塑料瓶,或15cm×28cm耐126℃高温符合《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卫生规定的聚丙烯塑料袋,各类容器都应使用棉塞,棉塞应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4.7.1.2规定;也可用能满足滤菌和透气要求的无棉塑料盖代替棉塞。栽培种 使用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4.7.1.3 规定的容器,也可使用≤17cm×35cm耐126℃高温符合《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卫生规定的聚丙烯塑料袋。各类容器都应使用棉塞或无棉塑料盖,并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4.7.1.3规定,使用耐126℃高温的具孔径0.2μm~0.5μm无菌透气膜的聚丙烯塑料袋,长宽厚为630mm×360mm×80μm,无菌透气膜2个,大小35mm×35mm,或495mm×320mm×60μm,无菌透气膜1个,大小35mm×35mm。


4.修改了“灭菌效果的检查方法”

原标准:灭菌 母种的培养基配制分装后应立即灭菌;原种和栽培种培养基配制后应在4h内进锅灭菌。母种培养基灭菌0.11Mpa~0.12Mpa,30min,木屑培养基和草料培养基灭菌0.12MPa,1.5h或0.14MPa~0.15MPa,1h,谷粒培养基、粪草培养基和木塞培养基灭菌0.14MPa~0.15MPa,2.5h。装容量较大时,灭菌时间要适当延长。灭菌完毕后,应自然降压,不应强制降压.常压灭菌时,在2h之内使灭菌室温度达到100℃,保持100℃8h~l0h。母种培养基、原种培养基、谷粒培养基、粪草培弃基和木塞培养基,应高压灭菌,不应常压灭菌。灭菌时应防止棉塞被冷凝水打湿。灭菌效果的检查 母种培养基置于28℃恒温培养,原种和栽培种培养基经无菌操作接种于《食物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育基和试剂》(GB4789.28-1994)中4.8规定的营养肉汤培养基中,于28℃恒温培养,48h后检查,无微生物长出的为灭菌合格。

新标准:培养基配制后应在4h内进锅灭菌。母种培养基灭菌0.11MPa~0.12MPa,30min。木屑培养基和草料培养基灭菌0.12MPa,1.5h或0.14MPa~0.15MPa,1h;谷粒培养基、粪草培养基和种木培养基灭菌0.14MPa~0.15MPa,2.5h。装容量较大时,灭菌时间要适当延长。灭菌完毕后,应自然降压,不应强制降压。常压灭菌时,在3h之内使灭菌室温度达到100℃,保持100℃10h~l2h。母种培养基、原种培养基、谷粒培养基、粪草培养基和种木培养基,应高压灭菌,不应常压灭菌。灭菌时应防止棉塞被冷凝水打湿。灭菌效果的检查 母种培养基随机抽取3%~5%的试管,直接置于28℃恒温培养;原种和栽培种培养基按每次灭菌的数量随机抽取1%作为样品,挑取其中的基质颗粒经无菌操作接种于附录A.1规定的PDA培养基中,于28℃恒温培养;48h后检查,无微生物长出的为灭菌合格。

5.修改了“培养条件要求”

原标准:根据培养物的不同生长要求,给予其适宜的培养温度(多在22℃~28℃),保持空气相对湿度在75%以下,通风,避光。

新标准:不同种类或不同品种应分区培养。根据培养物的不同生长要求,给予其适宜的培养温度(多在室温20℃~24℃),保持空气相对湿度在75%以下,通风,避光。

6.修改了“留样的贮存温度”

原标准:各级菌种都应留样备查,留样的数量应以每个批号母种3~5支,原种和栽培种5~7瓶(袋),于4℃~6℃下贮存,贮存至使用者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该批菌种出第一潮菇(耳)。

新标准:各级菌种都应留样备查,留样的数量应以每个批号3支(瓶、袋)。草菇在13℃~16℃贮存;除竹荪、毛木耳的母种不适于冰箱贮存外,其他种类有条件时,母种于4℃~6℃贮存;原种和栽培种于1℃~4℃下,贮存至使用者购买后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该批菌种出第一潮菇(耳)。

7.增加了“接种点要求”

各级菌种都应从容器开口处一点接种,不应打孔多点接种。

8.增加了“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签、标志 出售的菌种应贴标签 注明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生产单位、地址电话等,外包装上应有防晒、防潮、防倒立、防高温、防雨、防重压等标志,标志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的规定。包装 母种的外包装用木盒或有足够强度的纸盒,原种和栽培种的外包装用木箱或有足够强度的纸箱,盒(箱)内除菌种外的空隙用轻质材料填满塞牢,盒(箱)内附使用说明书。运输 各级菌种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应有防晒、防潮、防雨、防冻、防震及防止杂菌污染的设施与措施。贮存 应在干燥、低温、无阳光直射、无污染的场所贮存。草菇在13℃~16℃贮存;除竹荪、毛木耳母种不适于冰箱贮存外,其他种类有条件时,母种于4℃~6℃、原种和栽培种于1℃~4℃的冰箱或冷库内贮存。(福建食用菌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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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1:10: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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